北特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5-05-01  北特科技(60300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09证券简称:北特科技公告编号:2025-026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5/92025/5/122025/5/1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3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特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338,526,16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04,641股后为338,421,52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765,829.80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338,421,527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8,421,527×0.085÷338,526,168≈0.085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5)÷(1+0)=(前收盘价格-0.08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5/92025/5/122025/5/12

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靳坤、靳晓堂、曹可强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76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遇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21-62190266-666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