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9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22号文核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845,1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40,618,194.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605,685.9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4,012,508.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5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1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
年产80台煤炭智能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 | 43,201.03 | 30,861.82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3,200.00 | 13,200.00 | 13,200.00 |
合计 | 56,401.03 | 44,061.82 | 13,200.00 |
二、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80台煤炭智能干选机产业化项目(一期)实施地点由“全资子公司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电”)位于安
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43号场地,以及中科光电之全资子公司合肥核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舟电子”)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8号叉车联合厂房”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中科光电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方兴大道与振风塔路交口东北角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编号FX202314号),以及中科光电之全资子公司核舟电子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8号叉车联合厂房”。 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购置上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方兴大道与振风塔路交口东北角的生产用地。公司已与安徽省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肥土合同出字[2023]10号)》,土地最终面积等具体内容以实际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除此变更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均保持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鉴于中科光电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原定募投项目用地(中科光电厂区)所在的临时厂房由闲置状态转为使用状态。若按原定计划拆除该处临时厂房并新建募投项目所需厂房,将对中科光电色选机产品的产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购置上述生产用地,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中科光电原定于2025年2月完成项目建设,本次实施地点变更后中科光电将继续推进项目建设,不影响项目完成时间。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系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系根据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的,且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事项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