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7  合锻智能(6030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9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因同一案由引起的7起案件,其中,5起已立案受理,2起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71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涉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12亿元,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12亿元。因上述案件尚未结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公司客户,将其持有的农发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面值合计为13,7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公司,上述票据全部逾期。公司就此分别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雷飞、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农发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向上述主体分别根据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发起7笔诉讼,要求其承担因票据追索权及合同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于2023年4月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中心递交刑事控告书。

具体案件情况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已受理的公司与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案件三、案件七)出具的(2023)京0108民初26716号、(2023)京0108民初30678号民事裁定书,现法院审理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案涉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受理相关票据诈骗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序号被告案件事由诉讼请求管辖法院案件进展
案件一被告一: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雷飞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众多业务交易,三被告安排被告一通过背书的方式提供了15张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自愿为被告一提供担保。其中11张票面金额合计3710万元的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未能承兑付款。(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3710万元; (2)判令被告一以37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5%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为止,其中1900万元从2022年12月25日起算、1500万元从2022年12月30日起算、310万元从2023年1月21日起算;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针对上述诉讼请求(1)和诉讼请求(2)的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案件二被告一: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雷飞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众多业务交易,三被告安排被告一通过背书的方式提供了15张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被告三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自愿为被告一提供担保。其中3张票面金额合计9000万元的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未能承兑付款。(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9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以90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5%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为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针对上述诉讼请求(1)和诉讼请求(2)的付款义务对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案件三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9日,被告向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9000万元。2022年6月21日,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给原告。上述汇票到期后出票人均未能承兑付款。(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9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2022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裁定
案件四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9日和2022年1月20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600万元。2022年3月9日,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给原告。上述汇票到期后出票人均未能承兑付款。(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6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其中1500万元自2022年12月30日起算,100万元自2023年1月28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案件五世锦嘉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农发物产集团有限2021年12月24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1600万元。2022年2月,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6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告提起管辖权
公司)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给原告。上述汇票到期后出票人均未能承兑付款。(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异议后,已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六世锦嘉农(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农发物产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案外人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3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原告。上述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未能承兑付款。(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已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七被告一:中铁昊天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一汽凌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被告二向原告背书转让了由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用以支付合同价款。上述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未能承兑付款。(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所涉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12亿元,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12亿元。因上述案件尚未结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