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3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三章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10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传、传真、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两名以上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会议记录的副本应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