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望全体参会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建议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违反上述规定者,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将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六、本次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
七、在会议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公司股东会有权做出应急处理,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为保持会场安静和整洁,请将移动电话调至振动档,会场内请勿吸烟。
九、因参加本次会议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与会股东自理。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9日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序号 | 会议议程 |
0 | 会议开始前,进行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签到、登记等手续 |
I | 主持人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宣布会议开始 |
1 |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
2 |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
3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 |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 |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 |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 |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序号 | 会议议程 |
8 |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
9 |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 |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Ⅱ | 股东提问和发言 |
Ⅲ | 推举股东代表及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
Ⅳ |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
Ⅴ | 休息,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监票并统计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束并合并投票结果后复会 |
Ⅵ | 监事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
Ⅶ | 股东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
Ⅷ |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Ⅸ | 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一:
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24年度,公司拟采用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提供抵押或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融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国际及国内信用证等),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额度如下:
序号 | 银行 | 融资额度(万元)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 20,000.00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20,000.00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20,000.00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10,000.00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1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1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13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14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000.00 |
15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6,000.00 |
16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4,000.00 |
17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7,000.00 |
18 | 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 20,000.00 |
1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2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2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20,000.00 |
2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000.00 |
2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5,000.00 |
24 |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25 |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6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6,000.00 |
27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28 |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 | 10,000.00 |
2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10,000.00 |
合计 | 383,000.00 |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上述融资具体事务,包括与银行进行商业谈判、签署相应协议、提交业务申请书等。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二: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资金额度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前款第(三)项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前款第(二)项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和程序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 第一百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
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方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利润分配方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对外部融资环境。……(六)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及程序(1)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的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对外部融资环境。公司采用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
基础上,负责制定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应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七)未按规定实施股利分配或股利政策调整的安排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司持续经营。……(六)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及程序(1)决策机制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配政策、方案、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应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七)未按规定实施股利分配或股利政策调整的安排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五: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六: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七: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八: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九: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合锻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十: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