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012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I
目 录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 3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39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
议案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41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2023年10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创力集团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会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各项事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六、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按照表决票中的要求在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弃权”、“反对”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八、公司聘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证券办公室联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14: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集人: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良希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二、宣读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三、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议题审议: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及提问
六、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统计表决情况,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公司内控,确保公司《章程》的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于2011年9月26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22900076559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4798223N。 |
第十二条 为煤矿生产企业提供一流产品、一流服务,为社会、员工、股东创造最佳效益。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为煤矿生产企业提供一流产品、一流服务,为社会、员工、股东创造最佳效益。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及配件、工程设备及配件、电气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理,机电设备领域内的四技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设备及配件、工程设备及配件、电气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物业管理,机电设备领域内的四技服务,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含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过5,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八)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批准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
话号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第八十条 (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六)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的、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
定执行。 | 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不含30%)的事项; (九) 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
计净资产5%(不含5%)的关联交易;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依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
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 |
人民币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如无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
新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各委员会遵照执行。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六)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六)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批准单笔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3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一百五十七条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调整机制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 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
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 |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新)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至少需以公告方式进行(若以其他方式进行,不得早于公告的时间)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若以其他方式进行,不得早于公告的时间)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权的2/3以上通过。 |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内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议案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情况如下:
石良希先生、张世洪先生、耿卫东先生、恽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议案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情况如下:
钱明星先生、师文林先生、彭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议案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需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股东推举,提名施五影女士、梁霞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第十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上述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石良希先生简历: 1983年7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1年5月进入本公司工作,任生产部副部长,2012年3月至今任中煤机械集团董事,2011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2012年5月至今任上海创力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张世洪先生简历:1964年10月16日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研究员。1985年8月至1997年1月煤科总院上海煤矿机械研究所任技术员、工程师、所长助理;1997年3月至2000年4月任煤科总院上海分院采煤机械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03年11月任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历任煤科总院上海分院副院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14年6月任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副书记、副院长;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任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副书记、总经理;2016年7月至2021年5月任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耿卫东先生简历:1970年2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2002年5月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采煤机械研究所(2000年3月改制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师。自2003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今,任本公司总工程师。耿卫东先生是2012年第一批煤炭行业标准化专家(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
恽俊先生简历:1982 年9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国际会计师公会 AIA 全权会员。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8 年 3 月就职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23年9月任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23年10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钱明星先生简历:男,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为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为民商法学。自1986年8月至今至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法学院副教授、教授。现为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政府法律顾问。于2008年8月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第八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师文林先生简历:男,195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69年12月参加工作,至1984年8月期间,任汾西矿务局机电修配厂工人、厂调度长;1988年1月至1994年12月先后任潞安矿务局机电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任潞安矿务局王庄矿矿长;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潞安矿务局局长;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2月正式退休。
彭涛先生简历:1970年5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任杭州环境检测中心站,主办会计。1998年1月至2003年9月,任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3年10月至2009年4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2009年10月至2014年4月先后任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广厦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任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兼董事会秘书。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任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7月到2016年10月任杭州圆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杭州隆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彭涛先生于2016年6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19年5月参加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施五影女士简历:1971年5月出生,女,注册高级纳税筹划师,本科学历。曾任温州长城煤矿机械厂会计、浙江中煤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1月至今任中煤机械集团财务部长。2019年5月6日至今任浙江源泉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7月31日至今担任浙江中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梁霞女士简历: 1986年11月出生,女,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斯维登集团法务总监,2019年12月至今,历任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法务、综合办副主任。
(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郭炜先生简历: 1982年10月出生,男,大学本科;2007年7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技术员、车间副主任、车间主任、生产部副部长、生产部部长。2023年3月起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子公司苏州创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