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关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公告日,股东石华辉先生持有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4,024,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51%。本次补充质押后,石华辉先生累计已质押股份8,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7.04%,占公司总股本的1.23%。
? 截止公告日,石华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机械集团”)、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圣投资”)共累计质押股份数为76,55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3.23%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6%。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
1、本次补充质押的基本信息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石华辉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办理了股份补充质押的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本次质押股数(万股)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
石华辉 | 否 | 100 | 否 | 是 | 2024年7月24日 | 2024年8月15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3% | 0.15% | 补充质押 |
2、本次补充质押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补充质押后,石华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巨圣投资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补充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股) | 本次补充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 |||||||
中煤机械集团 | 63,448,220 | 9.75% | 30,000,000 | 30,000,000 | 47.28% | 4.61% | 无 | 无 | 无 | 无 |
巨圣投资 | 66,345,866 | 10.20% | 38,550,000 | 38,550,000 | 58.10% | 5.92% | 无 | 无 | 无 | 无 |
石华辉 | 14,024,836 | 2.16% | 7,000,000 | 8,000,000 | 57.04% | 1.23% | 无 | 无 | 无 | 无 |
合计 | 143,818,922 | 22.10% | 75,550,000 | 76,550,000 | 53.23% | 11.76% | 无 | 无 | 无 | 无 |
二、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人,石华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巨圣投资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对应融资余额(万元) | 未来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万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对应融资余额(万元) |
中煤机械集团 | - | - | - | - | - | - | - | - |
巨圣投资 | - | - | - | - | 3,855.00 | 58.10% | 5.92% | 7,000.00 |
石华辉 | 800.00 | 57.04% | 1.23% | 1,500.00 | - | - | - | - |
合计 | 800.00 | 5.56% | 1.23% | 1,500.00 | 3,855.00 | 26.80% | 5.92% | 7,000.00 |
石华辉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分红,投资收益等,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质押期限内,若出现平仓风险,石华辉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目前,石华辉先生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可能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况,亦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因素。
2、石华辉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况。
3、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东补充质押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补充质押不影响控股股东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联情况,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