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泰:关于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90号
关于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宏泰,A股证券代码:603016;
杜建平,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6年6月29日,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28,994.35万元,主要用于募投项目“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以下简称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扩能项目的建设期为24个月,公司于2016年7月上市,该项目应当于2018年7月建设完毕。2022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终止扩能项目,并将上述募投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15,245.71万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日的募投项目累计投入比例约为50.48%。终止扩能项目的主要原因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环评审批的趋严导致项目的实施时间跨度较长、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遇发生变化、政府环保和安全要求日趋严格等。2022年8月25日,公司披露问询函
回复公告称,扩能项目的可行性已于2021年四季度发生变化,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未能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已发生变化,且未充分提示募投项目延期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
另经查明,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扩能项目的投入进度仅约25.04%,未能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期限完成,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的50%。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论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才披露拟终止扩能项目的公告。另外,公司在2017年至2022年上半年的募集资金专项使用报告中,未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的要求,披露扩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且在2017年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期间未在专项报告中披露项目未达计划进度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综上,募投项目是募集资金的主要投向,体现了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未根据相关要求重新论证可行性情况,且在可行性发生实际变化时,未能及时说明相关情况并提示风险,相关募集资金专项使用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第2.1.7条以及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杜建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
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杜建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