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设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华设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2转债代码:113674 转债简称:华设转债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22号)同意注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4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4,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386,792.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613,207.5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7月27日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10Z0020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7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金额(万元) |
1 |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8110501013302274862 | 39,455.00 |
2 | 江苏华设感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8110501011802291916 | -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613,207.55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要系尚未扣除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华设感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且“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庄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或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华设感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