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当事人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1,069,653.5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2023年3月24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占股比51%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沪03刑初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1526258W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2号2层-1法定代表人:许广益被告人:许广益,男,系盟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戴晓雯,女,系盟泽公司实际负责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盟泽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3)沪03刑初10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盟泽公司及两名被告人许广益、戴晓雯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仟一佰零柒万元。
二、被告人许广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戴晓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手机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沪03刑初10号。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