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事项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名称: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舜食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人名称:上海天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舜”),为天舜食品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需要,天舜食品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秋涛支行”)申请授信,上海天舜为天舜食品在建行秋涛支行所产生的债务在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6.2.10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系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天舜食品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天舜之间的担保,天舜食品、上海天舜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审议程序,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546873X7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宣鑫龙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周富村新塘1组80号营业期限:1996年8月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调味料(半固态、其他类)、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旅游信息咨询,热食类食品制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天舜食品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额 (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69.5652 | 45.6522 |
2 | 宣鑫龙 | 913.0435 | 30.4348 |
3 | 舟山自泉天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5.0000 | 13.5000 |
4 | 陆其康 | 299.9900 | 9.9997 |
5 | 穆震涛 | 12.3913 | 0.4130 |
6 | 上海荣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晟价值成长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01 | 0.0003 |
总 计 | 3,000 | 100% |
(三)天舜食品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8,035.83 | 29,412.02 |
负债总额 | 12,955.70 | 14,450.72 |
净资产 | 15,080.13 | 14,961.30 |
项 目 | 2022 年度 (经审计) | 2023年1月-9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0,107.64 | 20,202.18 |
净利润 | 432.21 | 1,861.17 |
(四)与公司的关系
天舜食品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五)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天舜食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上海天舜与建行秋涛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C330616600ZGDB2023N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
2、保证人:上海天舜食品有限公司。
3、债务人(被担保人):天舜(杭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债权确定时间: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5月19日。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7、最高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它款项(包括且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天舜食品整体经营情况较为稳健,行业前景预期乐观,本次上海天舜为天舜食品提供担保系确保其授信义务的履行,有利于满足天舜食品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改善现金流,保证其平稳发展。
公司对天舜食品、上海天舜的偿债能力及履约能力有充分的了解,担保风险可控。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7,369.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18%;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向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