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733号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0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7,281,58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1.870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魏中浩先生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共同推举,由董事葛文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魏中浩先生、董事黄健先生、独立董事章孝棠先生、独立董事卢鹏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秦汉清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833,766 | 99.0795 | 1,115,420 | 0.7092 | 332,400 | 0.2113 |
2、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5,111,366 | 98.6202 | 1,334,120 | 0.8482 | 836,100 | 0.5316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 15,229,500 | 91.3186 | 1,115,420 | 6.6882 | 332,400 | 1.9932 |
2 |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 14,507,100 | 86.9870 | 1,334,120 | 7.9996 | 836,100 | 5.013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上2项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孟颖律师、王佳琪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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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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