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关于对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91号
关于对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3年4月10日,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利他)通过其管理的5个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旗下私募产品)合计持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928,4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根据公告,知行利他与旗下私募产品为一致行动人,旗下私募产品均为契约型产品,知行利他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5日,旗下私募产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906,265股,占公司总股本0.953%,持股比例由
4.96%增至5.92%。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29日,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知行利他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未按规定在
增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超比例增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达0.92%。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