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6  新通联(6030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证监决【2023】204号《关于对曹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沪证监决【2023】205号《关于对孟宪坤、裘方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曹文洁: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

1、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隐瞒重大事项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作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你和你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等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2)》,就你和文洁投资向孟宪坤或其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股权转让价差分担、新通联收购孟宪坤控制的华坤道威51%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处置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剩余股权等事项达成合意。

你和文洁投资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曹文洁、文洁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24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

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对新通联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你作为新通联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你的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综合考虑你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危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七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孟宪坤、裘方圆: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事实:

1、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隐瞒重大事项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文洁及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及你们控制的合伙企业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2)》,就曹文洁和文洁投资向你们或你们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股权转让价差分担、新通联收购孟宪坤控制的华坤道威51%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处置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剩余股权等事项达成合意。

你们或你们控制或指定的主体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

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孟宪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济南铁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毕方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24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对新通联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

你们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综合考虑你们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危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七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

关人员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权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