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股东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因涉嫌“新通联”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获悉,毕方投资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告知书》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 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毕方投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2日,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股份36,896,200 股,占总股本的18.4481%。
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毕方投资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减持“新通联”1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7.02125%。其中,2022年11月17日,毕方投资通过集中竟价减持“新通联” 869,500股,占总股本的0.43475%,
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125%, 降低至13.42685%。持股比例每减少1%时,毕方投资均履行了公告义务。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毕方投资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8日(实际不晚于2月7日17:39), 新通联方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上述持股变动信息。限制转让期内,毕方投资减持“新通联”4,042,500股,占总股本的2.02125%,金额36,051,081.3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嫌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笫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笫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拟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就本局拟对你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告知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
司股东毕方投资,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