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3证券简称:威帝股份公告编号:2026-005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1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2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开发、生产汽车电子仪表、传感器、电磁阀及电器部件、车载闭路电视系统、倒车监控系统、电动后视镜的研制开发、汽车装饰件、塑料件及玻璃制品的研制开发;汽车电子、电器、汽车总线、车载计算机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整车销售(不含小轿车)。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玻璃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3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
| 4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5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 6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讯方式提前五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讯方式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发出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
| 8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9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10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11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2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13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5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协助经理的工作,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副总经理的职权等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加以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经理协助经理的工作,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副经理的职权等在经理工作细则中加以规定。 |
注:上述“原条款”为《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内容。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2月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