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查股网  2026-04-15  威帝股份(603023)公司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 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 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 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责任、任职资格要求、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的薪酬,年终 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激励薪酬: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三)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通胀水平;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 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不予发放或调整绩效薪酬:

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较 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 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