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关于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6-08  大豪科技(603025)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074号

关于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穆春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穆春元的配偶郭丽于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3.43万股,买入金额81.72万元;累计卖出

1.83万股,卖出金额46.6万元。经公司核算,郭丽前述交易共亏损

2.28万元,交易后仍持有公司股票1.6万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的配偶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第3.1.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穆春元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