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群 黄磊 王敦平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