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章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
本制度于2013年3月制定并颁布执行;2022年3月第一次修订;2024年11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