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公正客观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无担保行为,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
(2)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039.37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36%。
(3)公司对外担保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担保的相关规定,未违反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集团公司内部借款及担保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及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总额度预计为328,000.00万元,2023年度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为665,000.00万元。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均属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目的在于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主要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风险可控,同意上述事项。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在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和对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交易金额和类别,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3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公司产能扩张、技术研发、装备升级的资金需求、未来公司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从公司实际经营角度出发,确保公司拥有必要、充足的自有资金可以满足未来项目建设的需要,能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当前外部形势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0,804,000.00 元。该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出具如下意见:
1、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2022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2、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续聘2023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3度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是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基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主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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