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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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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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金楼,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张金楼自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8日担任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新材或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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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公告,时任董事张金楼亲属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张金楼的配偶刘某于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合计46笔,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9,700股,合计3,722,559.13元,累计卖出53,700股,合计3,165,401.68元。其中,2020年8月到2021年1月,买入40,700股,买入金额1,732,674.40元,卖出40,700股,卖出金额1,740,707.65元;2022年8月到2023年2月,买入19,000股,买入金额1,989,884.73元,卖出13,000股,卖出金额1,424,694.03元。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5,566.37元,已上缴公司,且刘某承诺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将上交至公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张金楼提出异议称,第一,短线交易系因其配偶不熟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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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致,在知晓行为违规后,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违规行为未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第二,其对于配偶的违规行为事前不知情,获悉后积极配合各项核查工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责任人所称配偶不熟悉相关规定、其对配偶行为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其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的相关补救措施系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张金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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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