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74号)(以下简称“《落实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并请公司予以落实,具体需落实问题为:
一、发行人 2023 年 1-9 月份收入同比下降 31.96%,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91.8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不同产品市场供需变化、主要客户变动、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分析公司 2023 年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2)结合公司业绩变化、电解液市场发展趋势等,说明本次募投扩产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针对性提示相关风险。
二、发行人董事长郭天明对外投资并控制惟普控股,惟普控股原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同时,发行人共有约 120 名员工(含管理层)投资该公司;惟普控股与发行人均属大化工行业,均拥有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员工等参股惟普控股的背景及具体情况,包括持股比例、在公司及惟普控股的任职情况;(2)公司目前是否与惟普控股存在交易,公司与惟普控股的下游客户是否存在重叠,双方在技术、业务、渠道、采购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3)公司员工及管理层投资惟普控股是否与在发行人任职存在利益冲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是否已制定防范前述
问题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落实函》的要求,针对《落实函》提出的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