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2,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天 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鹅”)于2022 年1 月5 日收 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 达的(2021)新01 知民初55 号《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公司以公 司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了其ZL2004100856742 号发明专利权 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尚未 售出的侵权产品;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 万元人民 币”。
在答辩期内,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 年2 月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 中院继续审理本案。2023 年3 月,公司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乌鲁木齐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5 年12 月,原告美国迪尔公司变更诉讼请
求,请求判令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金额由1,000 万元变 更为2,000 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2025 年12 月31 日,乌鲁木齐中院依 法裁定驳回迪尔公司的起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0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0、 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10、01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2025-042)、《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6-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 年4 月1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知民终191 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诉人迪尔公司因与公司及子公司新疆天鹅侵害 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请求撤销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1)新01 知民初55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裁定乌鲁木齐中院继续本案的审理,或先中止本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 理。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的数 据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