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3-150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全筑转债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1月14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或“法院”)出具的《复函》【(2023)沪03破870号】、《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一】,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及《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西实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一、《复函》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三中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申请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收到你方《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报告》,管理人为保持公司运营价值及重整价值,维持
职工团队和社会稳定,决定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请求本院许可。经研究,答复如下:
1、许可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2、继续营业期间,管理人应当监督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三中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西公司)的申请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控股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全筑控股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森西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全筑控股破产重整一案。全筑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维护企业营业价值,稳定职工团队和提高重整工作效率,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上海三中院查明:预重整期间,全筑控股公司在临时管理人引导和辅助下,依照临时管理人制定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持续开展经营。目前,公司高管团队、技术骨干团队较为稳定,组织架构完备,能够根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全筑控股公司另向管理人提交《承诺函》,承诺在本案重整受理后,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及《监督办法》的要求和规定,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专项审查报告,表示预重整期间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认为全筑控股公司具备重整期间自行管理的条件。
上海三中院认为,债务人的内部组织构架规范清晰,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预重整期间未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维护企业营业价值和推进重整工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整合好经济资源,解决公司内部导致经营困难根本问题,补齐经营管理短板,彻底化解企业债务负担,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债权人
和中小股东知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孙海军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邮箱:ir@trendzone.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
三、风险提示
1、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2、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期末合并口径的净资产为负值,同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出现《上市规则》9.3.11条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附件
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沪03破870号】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一】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