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
2、会议方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C座18楼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
7、会议主持人:管理人代表张望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整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名,代表股份数量为224,14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082%。其中: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5,255,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5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89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36名,代表股份数量为41,387,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7%。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楹和斯一凡律师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审议通过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总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4,145,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33.6082%,其中同意223,959,48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186,40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201,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6%;反对1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枫律师事务所陈楹、斯一凡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