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斌)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ST全筑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斌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1单元206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引起的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本《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朱斌 |
一致行动人、大有科技 | 指 | 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三中院、法院 | 指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重整计划》 | 指 |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上市公司、公司、全筑股份 | 指 |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斌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10112196802******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注册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1单元206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9,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D6669TXU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时间 | 2023年11月23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3-11-23 至 2053-11-22 |
主要合伙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95% |
联系方式 | 010-52725492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朱斌先生与大有科技于 2023年12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大有科技为朱斌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
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成一致行动协议人,双方分别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上各自的资源和优势,保障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一致行动的行使范围
1、乙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时,表决结果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乙方同意,在通过乙方内部审议流程(如需)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表决权时,系与甲方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前须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若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议案不得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股东大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或其提名的董事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前,需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行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如果任一方对提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继续进行协商,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以达成共同共识;若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议案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的议案,甲方和乙方须充分协商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5、双方在保持一致的情况的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侵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6、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三、股份变动的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一方向另一方或本协议外其他任何一方转让或赠与股份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且受让方或受赠与方就受让或受赠的股份也应当遵从本协议的安排。
2、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乙一方转让股份,另一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4、甲乙双方一致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
四、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上市公司股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且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继续续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大有科技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何春潮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三、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全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被债权人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整及预重整,2023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三中院下达的《受理预重整通知书》《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法院受理公司预重整,并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年11月1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森西实业有限公司对全筑股份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27日,全筑股份、全筑股份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大有科技及其他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全筑股份重整计划之日的全筑股份总股本667,843,529股为基数(扣除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按每10股转增约9.71919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49,089,991股,转增后全筑股份总股本将由678,403,329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增至1,327,493,320股(含拟注销的10,559,800股库存股)。最终转增及转增后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全筑股份股票作为重整资源用于清偿债务及引进重整投资人,不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 562,600,000 股全筑股份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剩余的全筑股份转增股票将全部用于清偿全筑股份普通债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中不受让股份。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大有科技作为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
2023年12月18日,为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全筑股份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大有科技与朱斌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大有科技为朱斌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斌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2,788,5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05%;本次权益变动后,朱斌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无变化,持股比例由21.05%降低至10.76%。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有科技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大有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0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7.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大有科技作为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将通过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受让全筑股份1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由于全筑股份按《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全筑股份总股本增加,朱斌先生的持股比例由21.05%降低至10.76%。朱斌先生与大有科技于2023年12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247,788,5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7%。
《重整计划》的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2月16日披露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内容详见全筑股份于2023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62)
三、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朱斌先生和大有科技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其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已持有的全筑股份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全筑股份股票于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朱斌先生持有全筑股份142,788,581股股份,该等股份均存在质押或冻结,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100%。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斌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1000号15楼 |
股票简称 | *ST全筑 | 股票代码 | 6030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朱斌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系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股份数量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42,788,581股 持股比例:21.0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47,788,581股(含一致行动人大有科技直接持股) 持股比例:18.67%(含一致行动人大有科技直接持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2023年12月15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上海三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03破870号之三依法批准并生效。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斌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何春潮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