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关于“全筑转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暨摘牌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22  *ST全筑(60303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4-016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筑转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到期日:2023年11月13日

? 统一代付部分清偿方案中现金发放日:2024年1月26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4年1月30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3年11月28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3年12月13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全筑转债”或“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全筑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全筑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10月26日至2026年4月1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因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程序,并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该裁定批准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

终止了全筑股份的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公司债券“全筑转债”已于2023年11月13日提前到期。现将“全筑转债”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暨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偿方案

因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被裁定受理重整,“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为2023年12月13日。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了上海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3)沪03破870号之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股份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全筑转债”所涉依法已经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清偿:

1)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 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合并计算),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5.05万元以下部分 含本数)全额现金清偿,由公司在《重整计划》获得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 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2)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超过5.05万元〔 不含本数)以上部分将以非现金方式清偿,其中70%以全筑股份转增股票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6元/股 如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剩余30%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全筑股份将以全筑股份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并分配信托受益权给债权人,每户普通债权人每1元普通债权可获得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如信托受益权份额数出现小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为准)。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实际已受偿债权金额应按照其根据信托计划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确认。针对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部分债权,在债权人通过信托资产管理处置收益分配获得全额清偿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信托计划应向全筑股份返还剩余信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全筑转债”持有人根据上述清偿方案所获现金优先偿付“全筑转债”利息。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转股期限的议案》、《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详见公告:临2023-136)。〔“全筑转债”于2023年11月29日开始停止交易,11月28日为〔“全筑转债”最后交易日。于2023年12月14日开始停止转股,12月13日为“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

三、可转债到期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被裁定受理重整 详见公告编号:临2023-147),“全筑转债”到期日为2023年11月13日。

2023年12月13日为“全筑转债”最后转股日,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00为全筑股份重整案〔“全筑转债”债权申报截止时间,本次清偿的对象为全筑股份重整案件中依法申报债权并已获确认的“全筑转债”的债券持有者。

四、清偿本息金额与清偿方案中现金发放日

根据〔《重整计划》,〔“全筑转债”所涉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额按照上述清偿方案清偿。其中〔“全筑转债”清偿利息金额〔 含税)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全筑转债”依法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中应付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2023年票面利率,即1.5%;

t:指计息天数,即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统一代付部分清偿方案中现金发放日为2024年1月26日。公司自行清偿部分由公司根据《重整计划》发放。

五、清偿办法

“全筑转债”相关债权人根据清偿方案应获的现金清偿金额〔 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公司根据清偿方案及上述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确定。在5.05万元以下部分 含本数)的现金清偿,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划付至相关债权人持有〔“全筑转债”的任一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合应缴纳利息个人所得税因素后划入该债权人持有〔“全筑转债”的于该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对应

的资金帐户。如有相应〔“全筑转债”处于司法冻结或质押等特殊状态、或该债权人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以及由于该债权人证券账户异常 如证券账户号错误、证券账户已注销、证券账户无指定交易等)导致资金无法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统一代为划付的,由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自行清偿。相关债权人如对现金清偿金额存在疑问的可咨询本公司。

六、关于本次清偿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七、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3年11月29日起,“全筑转债”停止交易,12月14日起,“全筑转债”停止转股。自2024年1月30日起,〔“全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公司将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全筑转债”退出登记手续,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将移交给公司,同时请各证券托管机构及时与公司联系,移交原由各托管机构受理的〔“全筑转债”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

如存在未了结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借贷等业务,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全筑转债”摘牌前及时了结并通知本公司。

八、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3372630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