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4202420242024】】】】0306030603060306号号号号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全筑装饰出表及其他应收款。前期公告显示,因控股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筑装饰)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等事项,公司2022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年报显示,全筑装饰于2023年4月4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不再将全筑装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因此确认投资收益2.25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对全筑装饰应收款项共7.57亿元,计提坏账准备3.41亿元。2024年4月2日,全筑装饰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子公司重整情况、股权结构、董事
会构成等情况,说明公司不再将全筑装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2)对全筑装饰大额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及款项性质;(3)结合全筑装饰信用状况、债权清偿安排及清偿能力等,详细说明计提减值的主要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债务重组收益。2023年度,你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金额3.34亿元。其中,根据公告及重整计划,部分普通债权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实际已受偿债权金额按照其根据信托计划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确认。
请公司补充披露:(1)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类别、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依据及定价合理性等;(2)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及对应偿债的会计处理;(3)补充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确认时间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应收款项。年报显示,截止2023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4.35亿元,其中根据重整计划划入信托计划用于清偿债务的应收账款余额3亿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60.79%,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28亿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65%。
请公司:(1)结合信托计划的具体安排,说明对该部分应收款项未予以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欠款方偿债能力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审慎;(2)结合可比公司案例等,说明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按照65%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
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审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年报显示,公司6家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中3家子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其中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被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其破产清算。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3家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3家子公司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并结合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说明如后续被执行破产清算,是否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大额损失,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2)结合上述子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说明相关子公司净资产为负,甚至面临破产可能性,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大股东情况。公告显示,2023年公司确定大有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融)及相关方组成的联合体作为重整投资人,大有科融指定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其持股比例7.91%,与实际控制人朱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股18.67%。重整计划显示大有科融间接控股股东大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在产业园区开发等方面经验丰富,拟借助其拓展新业务。公开资料显示,大有公司100%股权于2024年2月被股东挂牌转让。
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大有公司股份挂牌转让进展,并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和主要条款,说明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对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具有较大影响;(2)上述股权转让
针对前述问题,
事项对公司新业务开展是否公司依据
号》以及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
请你公司
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
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露。
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对公司新业务开展是否
具有较大影响,
事项对公司新业务开展是否 | 并充分提示风险 |
公司依据
《格式准则第2号》《
公司依据 | 编报规则第 |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
,
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 | 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
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
,并在10个交易
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 | 日内书面回复 |
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
上市公司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并充分提示风险
。
并充分提示风险编报规则第
编报规则第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认为不适
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
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日内书面回复
日内书面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上市公司
管理二部
上市公司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