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03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公司收到《落实函》后,会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等文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