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http://ddx.gubit.cn  2023-08-19  安孚科技(603031)公司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孚科技股票代码 :6030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14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144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 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义

安孚科技、上市公司、公司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宁波睿联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本报告书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出让方、大丰电器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权益变动大丰电器向宁波睿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大丰电器持有的5,600,000股安孚科技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00%
《股份转让协议》大丰电器与宁波睿联于2023年8月1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144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EWQF10注册资本:21,704.7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长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新疆一带一路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新疆一带一路能源产业基金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21,704.350.01%
2至辰南孚电池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57,671,286.3972.64%
3至辰南孚电池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59,354,009.2627.35%
合计217,047,000.0010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在本次收购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交叉持股关系、关联关系、一致

行动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肖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属于财务投资,不会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地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联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丰电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2023年8月17日,大丰电器与宁波睿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大丰电器将其持有安孚科技5,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宁波睿联。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联将持有上市公司5,6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00%以上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变动方向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宁波睿联00.00%5,600,0005.00%增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联与大丰电器于2023年8月1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睿联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丰电器持有的安孚科技5,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安孚科技总股本的

5.00%。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订、生效时间与签署双方

签订时间:2023年 8月 17日;生效时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效力。签署双方:转让方: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1. 大丰电器将其持有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31,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5.00%股份(对应安孚科技5,600,0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宁波睿联。

2. 标的股份全部为A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 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一并转让。

4.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宁波睿联名下之日止,如果安孚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安孚科技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宁波睿联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大丰电器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安孚科技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 双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 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 大丰电器承诺,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大丰电器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与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设定等事宜有关的文件,亦不得开展与《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大丰电器已合法有效召开其股东会、执行董事决议并通过旨在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下交易的相关决议,以确保《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符合其内部决议流程且不存在任何瑕疵。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2.4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元肆角贰分),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7,5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伍拾伍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2. 宁波睿联应于标的股份完成登记至宁波睿联名下的全部手续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大丰电器付清转让总价款。

3. 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 大丰电器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宁波睿联予以配合。

2.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同意的书面确认意见后,大丰电器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宁波睿联名下的申请,宁波睿联予以协助。

(六)违约责任

1. 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宁波睿联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付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大丰电器支付违约金。

3. 任意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其他

1. 因《股份转让协议》引起或者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若确协商不成的,则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2. 《股份转让协议》一式八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剩余四份由大丰电器执有用于向有关监管、审批、备案、登记等部门报送使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的权利限制情况及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大丰电器与宁波睿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后续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肖 楠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1801联系人:董事会秘书任顺英电话:0551-62631389传真:0551-6263138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股票代码6030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144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询价转让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5,600,000股 变动比例: 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5,600,000股 变动比例: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肖 楠

签署日期: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