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5  安孚科技(60303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停复牌类型停牌起始日停牌期间停牌终止日复牌日
603031安孚科技A股 停牌2024/3/15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7.75%的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要约收购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5%的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因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安孚科技,证券代码603031)自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开市起开始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安孚能源

企业名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柱兵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8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96,727.27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8NBMX293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移湖西路16号-605
营业期限2021年10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亚锦科技

企业名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金伟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1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375,035.4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7191291T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股票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号1幢1号139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源路318号中银大厦2404室
营业期限2004年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施工;电子计算机及网格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7.75%股权的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7.75%股权的交易对方初步确定为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九格众蓝”)、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通博源”)、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集团”)、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源二期基金”)、袁莉、张萍、钱树良。

(1)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①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415-5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7BNYY47Y
出资总额57,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1-11-09至2027-11-08

②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新碶进港路406号2号楼3038-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隆华汇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FALN0T
出资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7-11-01至2024-12-31

③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
法定代表人秦大乾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72000R
注册资本30,3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煤炭((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实业投资。下设加油站、热电厂、蒸汽生产供应、宾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纸制品及包装制品制造、购销项目;核电装备制造、销售;企业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④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188号筑梦新区1号楼616-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金通新能源二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UE54B3J
出资总额155,55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12-19至2026-12-19

(2)自然人交易对方

姓名曾用名性别国籍
袁莉中国
张萍中国
钱树良中国

2、支付现金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股份的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要约收购的交易对方为亚锦科技全体最终接受要约的股东(安孚能源除外)。

鉴于本次交易尚在筹划过程中,本次交易对方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最终确定的交易对方应当以后续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交易方式

本次拟收购安孚能源37.75%股权的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拟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股份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本次交易的具体交易方式等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应当以后续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

公司与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各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内容

甲方(公司称“甲方”)拟收购乙方(九格众蓝、正通博源、华芳集团、新能源二期基金、袁莉、张萍和钱树良七名主体合称“乙方”)合计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7.7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乙方同意转让。各方同意,本意向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继续积极对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股份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沟通、论证、协商,并据此签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37.75%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甲方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待评估报告完成后,各方将在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中确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甲方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

(三)锁定期

乙方承诺将对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锁定安排。具体锁定安排由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l、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各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已就相关事项和解决方法以及本次交易的最终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交易各方已经依据证券监管、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主管机构等各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获得必要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3、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章程等规定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取得各自相应的授权和批准。

四、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仍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商讨论证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最终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备查文件

(一)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安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二)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