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7.75%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一、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2023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23,093.91万元购买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孚能源6.74%股权及以现金4,618.78万元购买宁波睿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孚能源1.35%股权;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资产购买、出售情况。
二、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的资产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安孚能源8.09%股权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上述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