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德新科技(603032)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A股简称德新科技
报告期间202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 A股代码603032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新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公司曾用名“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简称“德新交运”)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出具了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由上市公司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

一、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3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 3

(二)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 3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三、利润承诺及实现情况 ...... 12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12

(二)业绩承诺实现及超额业绩奖励情况 ...... 14

(三)减值测试补偿承诺 ...... 15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6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 16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7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7

七、持续督导总结 ...... 17

一、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和赣州致鑫合计持有的致宏精密100%股权。本次交易前,赣州致宏持有致宏精密1,633.33万元出资额,占致宏精密注册资本的75.30%;健和投资持有致宏精密155.55万元出资额,占致宏精密注册资本的7.00%;赣州致富持有致宏精密366.67万元出资额,占致宏精密注册资本的

16.50%;赣州致鑫持有致宏精密66.67万元出资额,占致宏精密注册资本的3.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致宏精密100%的股权,致宏精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致宏精密100%股权。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莞核变通内字[2021]第2100242248号),标的公司已于2021年3月30日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于当日取得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804553G),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至此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致宏精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对价支付情况

1、对价支付约定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20〕1214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0,064.00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致宏精密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65,000.00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交易对方所持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向上市公司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第一期转让价款占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的40%,即26,000.00万元。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获取该阶段现金对价。

(2)上市公司应于关于标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第二期转让价款占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的11%,即7,150.00万元。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获取该阶段现金对价。

(3)上市公司应于关于标的公司2021年度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第三期转让价款占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的22.46%,即14,597.00万元。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获取该阶段现金对价。

(4)上市公司应于关于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占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的26.54%,即17,253.00万元。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获取该阶段现金对价。

2、第一期对价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上市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于2021年4月1日向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四名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26,000万元。

3、第二期对价支付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了《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518Z0291号),根据该《审核报告》:

“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518Z056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61.90万元,其中已计提超额业绩奖励342.84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前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53.3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60.79万元。2020年度承诺业绩为6,410.5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116.38%”。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乌鲁木齐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专用凭证,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5月13日向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四名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7,150万元。

3、第三期对价支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了《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60号),根据该《审核报告》:“东莞致宏模具有限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11.61万元,其中已计提超额业绩奖励2,374.07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前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29.5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571.62万元。2021年度承诺业绩为6,916.0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210.69%。”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回单、乌鲁木齐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专用凭证,截至2022年5月11日,上市公司已向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四名交易对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合计14,597.00万元。

4、第四期对价支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7日出具了《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30号),根据该《审核报告》:

“东莞致宏模具有限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674.15万元,其中已计提超额业绩奖励5,083.08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前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94.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84.87万元。2022年度承诺业绩为8,173.5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317.92%。”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截至2023年4月24日,上市公司已向赣州致宏、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四名交易对方分别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4,645.30万元、2,846.745万元及517.59万元,合计8,009.635万元,尚余8,035.655万元及1,207.71万元未向赣州致宏及健和投资支付。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经赣州致宏、健和投资确认的《关于延期支付第四期交易对价的确认函》,因上市公司并购贷款将在2023年4月25日后放款,故各方协商确认,尚未支付的第四期交易对价款延期至2023年4月28日之前支付,届时该款项将由银行直接支付至交易对方银行账户,相关方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已经完成,除部分第四期交易对价经交易各方协商后延期至2023年4月28日前支付外,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重组相关方出具了相关承诺,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及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本次交易中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合计所获对价的百分之二十,即人民币13,000万元应通过适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主体可为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买入方”),各买入方买入金额可合计计算。买入方应开设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开设完成后向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备。买入方应在本次资产交割完成后的24个月内使用该等专用证券账户购入上市公司股票,且其按照前述合计购买金额所购买的股票自全部买入完毕之日起自愿锁定24个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24个月内为买入期限,买入后该等股票不得转让,并以买入期限内转让方或其合伙人达到13,000万元购买金额的最后一笔买入股票日期为全体买入方的股票锁定起始日,自该股票锁定期起始日起算满24个月,且在本次交易相关的目标公司业绩实现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全部出具后,该等股票方可解除锁定。如买入方未按约定在买入期限内如期足额买入的,则前述股票锁定期起始日应为买入方完成足额买入之日,股票锁定期相应顺延。其中,如股票买入方为转让方(注:均为合伙企业)的,则该等买入方除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所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外,其合伙人亦应遵守股票权益的穿透锁定原则,即买入方合伙人在前述锁定期内亦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买入方合伙份额或从买入方退伙;在股票锁定期期限内,该等买入方不得为其现有合伙人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退伙等导致股票权益间接转让的手续。前款所述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连续竞价买入、集合竞价方式买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等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若转让方及其合伙人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足额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按逾期未购买股票总金额的1‰计算的违约金,各转让方及郑智仙均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上市公司有权在支付尚未支付的交易对价时暂扣未足额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待转让方及其合伙人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足额购入上市公司股票后再予以支付。 各方同意,如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出现补偿方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之情形,则前述股

票锁定期由24个月顺延至相关补偿足额支付完毕之日。各方同意,如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触发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义务,且补偿方自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履行补偿义务的,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前述买入方以所买入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履行补偿义务,买入方应予以配合。具体补偿方式为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注销,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方尚未履行的补偿金额/相关业绩实现和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孰晚)后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注: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相关业绩实现和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孰晚)后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上述期间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得所需批准(如有)等原因无法实施,补偿方自愿将上述股份赠与上市公司除补偿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书面通知买入方实施股份赠予,补偿方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的股份赠与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登记在册的除补偿方之外的其他股东,除补偿之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扣除补偿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在前述股份补偿实施后,补偿义务仍未足额履行的,补偿方应继续以现金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郑智仙、付海民等提供的股票交割记录及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出具的通知,截至2021年5月26日,上述主体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10,889,133股,共计使用资金130,646,509.17元,已完成了上述承诺的股票购买义务。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约定及上述承诺,前述所购买股票自全部买入完毕之日起锁定24个月,即股票锁定期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交易对方关于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合法、完整、有效性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1、致宏精密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以及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2、本承诺人作为致宏精密的股东,合法、完整、有效地持有致宏精密公司的股权;本承诺人不存在代其他主体持有致宏精密公司的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致宏精密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致宏精密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本承诺人将确保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发生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发生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4、本承诺人依法有权处置所持有的致宏精密股权,有权签署该等股权的转让协议,该等股权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存在任何障碍。 如果上述承诺不实,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未发现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履行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不投资、控股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不向其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如果未来本承诺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本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上市公司协商解决;

5、如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本承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其他股东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

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履行情况: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现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6、关于优先承租合法合规、证件齐备房屋的承诺

承诺人承诺内容
标的公司鉴于本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承租部分无产权证的房屋,本公司承诺无证房屋租赁期满后,将优先承租合法合规,证件齐备的房屋。

经核查,2022年度,标的公司存在新增或续租无产权证房屋的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出租人地点租金合同期限
东莞厂房东莞市智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32号1栋10168,000元/月2022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
东莞厂房-宿舍2间东莞市智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32号1栋101800元/月/间*22022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
天津驻点振北汽车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2号广利缘国际物流园6#楼一层南侧房屋中间两间35,000元/年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滁州驻点刘明滁州市东升花园小区13栋一单元802室21,600元/年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滁州中园驻点张玉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东升花园中园9栋一单元120120,000元/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宁德驻点宁德市南阳物流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廉坑村南阳物流园5号部分仓库15,910元/月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
宁德驻点宁德市南阳物流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廉坑村南阳物流园内部分空地4,080元/年度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9月25日
宁德仓库王功佐濂坑村104国道边2,000元/月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
宁德宿舍杨定辉宁德市蕉城区六都移民新村北六弄10号2,500元/月2022年8月1日-2023年8月1日
厦门驻点陈文进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鸿山村黄山前28号二楼宿舍28,000元/年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
合肥驻点孙俊龙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罗集社区三口塘60,000元/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
扬州驻点赵飞新北B区68幢2单304室1,300元/月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
河南焦作驻点张会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路鑫鑫花园11号楼1单元2层西户1,000元/月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
温州驻点冯考永/林玉霞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观澜苑10栋703室2,000元/月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在天津、滁州、焦作、合肥、温州、宁德、赣州、厦门租赁房产均系为客户提供模具售后服务的售后人员居住场所及驻地所租赁仓库。上述几家客户地处工业区,客户附近10公里范围内只有此类集体拆迁安置房及仓库,业主的产权证办理事宜因国家及地方政策具体时间不能预计,为方便致宏精密售后人员上下班,也为了能给客户提供快捷的售后服务,故标的公司仍续租上述无产权证的房产。

三、利润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以下合称“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智仙。上市公司及上述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承诺净利润(如合并报表则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单位:万元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6,410.506,916.008,173.50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在业绩承诺期

内应保持一贯性。业绩承诺期内,未经标的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以《专项审核报告》为依据相应确定。

2、业绩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若涉及补偿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程序。对于现金补偿金额、现金返还金额,转让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各转让方应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交易前该转让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各期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最高补偿额

各方同意,因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补偿不超过转让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总对价。

4、连带责任

各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智仙作为业绩承诺方,均为本次交易中各方应履行的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3年,自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5、超额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额的,可以启动超额业绩奖励。

超额业绩=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超额业绩的30%由标的公司给予标的公司人员进行现金奖励,人员名单由郑智仙决定;超额业绩的20%作为上市公司所需承担的费用上限,由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核心团队进行股权激励。

在任何情况下,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项下目标股权转让对价的20%。

上述奖励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郑智仙确定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分配方案和分配时间,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的股权激励人员范围、分配方案和分配时间,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业绩承诺实现及超额业绩奖励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30号),经审计的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674.15万元,其中已计提超额业绩奖励5,083.08万元;计提超额业绩奖励前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94.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84.87万元。2022年度承诺业绩为8,173.50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为317.92%。

综上,标的公司在全部业绩承诺期(即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内业绩承诺均已经完成,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项目承诺净利润(万元)实际实现净利润(万元)业绩承诺实现率
2020年度6,410.507,460.79116.38%
2021年度6,916.0014,571.62210.69%
2022年度8,173.5025,984.87317.92%

*注:以上净利润为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的承诺净利润。

(三)减值测试补偿承诺

1、减值测试补偿承诺

根据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四个月内,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报告。在2022年度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均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补偿总金额,则业绩补偿方除须按照《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约定进行补偿外,还应按照如下公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资产减值补偿:

标的股权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累计已补偿总金额。

上述减值测试中应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交易对方及郑智仙对标的股权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互负连带责任,具体补偿方式与《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相同。

各方同意,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总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总对价。

2、减值测试结果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592号《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100%股权于2022

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考虑2021年5月13日(购买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影响后为人民币292,668.82万元,与标的资产合并成本65,228.56万元(含交易对价人民币65,000.00万元和因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超额完成2020年度业绩而应付的超额业绩奖励228.56万元)相比未发生减值。故减值测试补偿承诺方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以及郑智仙无需进行补偿。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的标的公司股权未发生减值,不触发赣州致宏、健和投资、赣州致富、赣州致鑫及郑智仙对上市公司的减值测试补偿。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业绩承诺方已完成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全部业绩承诺,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2021年3月末上市公司完成对东莞致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致宏精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产业布局和业务体系。自纳入上市公司体系以来,致宏精密采用市场开发战略和产品开发战略不断改进工艺,提高现有产品服务质量以增加产品销售量提高产品销售额。目前包括宁德新能源、比亚迪、重庆紫建、孚能科技、星恒电源、中航锂电、青山控股等在内的主要客户对致宏精密产品的采购均已进入连续化、规模化采购阶段,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良好、稳定。由于裁切模具应用与锂电池产品质量、使用安全及生产稳定等因素紧密相关,致宏精密凭借产品、技术及服务质量已获得客户充分肯定,成为主要客户锂电池裁切模具产品的核心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并深度参与了大部分核心客户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专门负责其配套模具整体工艺方案设计及开发等工作。2022年,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稳步向好,2022年标的公司实现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25,994.78万元。自纳入上市公司平台以来,标的公司

在自身竞争优势基础上,充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和品牌效应进一步加强客户拓展工作,2022年新开发天津旭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科瑞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多家新客户,客户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得到进一步巩固。持续督导期内,标的公司已为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已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管控。业务方面,上市公司基于整体的战略布局和规划,稳步做大做强标的公司业务,有效提高了标的公司经营水平;财务方面,标的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财务管控,加强了财务方面的内控建设;人员方面,上市公司积极维护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与技术团队的稳定性,持续健全人才培养制度,对标的公司核心人员实施了股权激励,提升了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机构方面,标的公司机构设置与治理结构得到优化,与上市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升了企业决策效率。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已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管控,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它情况。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内,因部分售后驻点附近仅有业主产权办理存在瑕疵的可供租赁办公、住宿场所,为方便致宏精密人员就近为客户提供快捷的售后服务,标的公司存在新增或续租无产权证房屋的情况。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内,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所出具的承诺的情況。自重组完成以来,上市公司发展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符合预期。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规范公司运作;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持续督导已届满。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继续关注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的持续履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谌 龙 刘冠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