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08  常熟汽饰(603035)公司公告

股票简称:常熟汽饰 股票代码:603035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江苏·常熟2023年12月18日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 会议须知

? 会议议程

? 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一、参会资格: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下午股票收盘后,在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 除了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会务工作人员、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 2023年12月18日14:00会议召开时,入场登记终止,届时未登记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无现场投票表决权。迟到股东的人数、股权数额不记入现场表决数。

四、 请与会者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勿大声喧哗,请各位将手机调至震动或

静音状态。

五、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提问时,可在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同意后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股东名称以及享有表决权的票数。请每位股东发言提问的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提问涉及的内容应与审议议案直接相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负责回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未披露事项的提问,公司有权不予回答。

六、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二次表决为准。

七、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台操作说明。

八、 其它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

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4)。

九、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 14:00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流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介绍本次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请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各项议案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2、由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四)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股东投票表决,签署表决票。

(六)会务工作人员收回表决票。见证律师、监票人、计票人共同清点表决票,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读会议现场表决结果。

(八)会议中场休息,等待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九)宣读大会决议。

(十)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十一)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

? 新项目名称:沈阳市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7万套宝马G78&NA6

零部件项目

? 新项目预计总投资金额:12,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800万元、流

动资金1,000万元。

?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本次拟对原计划投入“余姚年产54.01

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的募集资金的部分剩余募集资金9,018.16万元,用于“沈阳市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7万套宝马G78&NA6零部件项目”。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新项目投资回收期预计为9.2

年。

?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61号”《关于核准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江苏常熟汽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汽饰”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92,424,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实收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326,351.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2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11号鉴证报告。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名称为“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本次涉及变更投向的金额为9,018.16万元,其占总筹资额的比例为9.09%。截至2022年12月31日,原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16,635.74万元(经审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名称为“沈阳市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7万套宝马G78&NA6零部件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总投资金额预计12,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800万元、流动资金1,000万元。本次拟用原项目的部分剩余募集资金9,018.16万元用于新项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1、原项目计划投资情况

“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系“余姚年产83.06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的子项目,已在余姚市发改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018-330281-29-03-042576-000号,并于2018年12月26日取得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生态促进局出具的“甬中意促进局[2018]10号”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建设实施。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由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余姚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计划新建厂房(含土建、安装)、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扩大产能规模。原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主要就近配套吉利汽车,并

依靠临近长三角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开拓长三角地区汽车产业集群配套产品市场,提高区域客户配套服务水平,提升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计划总投资32,778.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8,371.1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406.91万元。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30,711.35万元,建设期预计为24个月。项目建成后预计将形成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的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收入35,414.22万元,年净利润3,768.73万元,实现内部收益率为12.75%,投资回收期为7.96年。

2、原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余姚年产83.06万套/件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共投资16,635.74万元。其中:新建厂房12,621.46万元,购置设备及模具4,014.28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的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项目资金17,752.78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57.81%,公司厂房与设备已建成投入使用。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原项目于2018年立项至今已经时隔多年,且原项目立项一年时间之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才正式到位。在此多年期间的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业态、客户需求等多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公司发展战略随之进行了调整,结合原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从审慎投资的角度出发,本次拟对原计划投入“余姚年产54.01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

三、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1、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沈阳市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7万套宝马G78&NA6零部件项目”(全文简称“新项目”)的实施单位“沈阳市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常春”)是长春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新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建设路118号,现有2#生产车间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218.7平方米。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计划增容配电2000KVA,新增25T行车2台,新增集中供料系统,供水,供气系统一套,改造设备基础

2,000平方米;新增17台注塑机及30台工业机器人。项目实施后将建成年产27万套/件宝马G78&NA6零部件项目。

2、项目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生产汽车内饰件,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预期项目的实施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综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沈阳常春自从2017年获得华晨宝马G08电动款底护板项目开始,逐步进入到华晨宝马体系,获得了华晨宝马相关部门的认可,已经量产的项目包括G08、G18以及2023年底开始量产的G68项目。此次利用技术和资源优势,将沈阳常春打造成华晨宝马全系列产品的底护板供应基地,契合企业的发展战略,通过扩大产能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品牌价值和行业竞争实力。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新项目总投资预计12,8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800万元,流动资金1,000万元。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收入9,000万元,年净利润1,400万元,净利润9,150万元(生命周期),内部收益率为10%(内部回报率),投资回收期为9.2年。

4、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沈阳常春年产27万套件宝马G78&NA6零部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拟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排序顺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四十一条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四十一条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条款,排序顺延。
第八十二条……(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二条……(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新增条款,排序顺延。)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原“第五章 董事会”的第三节及第四节的内容,排序顺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排序顺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因增减条款而相应顺延调整,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对应同步调整,不再依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1月修订)。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等事宜。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则的更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条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第十一条 ……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 (一)董事会应依据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与股东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四十三条 ……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八) 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第四十三条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则的更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三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四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除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新增条款,排序顺延。)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六条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三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第四十九条 ……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则的更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案六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的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十八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九条 ……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订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提名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
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条款,排序顺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新增条款,排序顺延。)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为本公司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由董事会核定后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删除条款,排序顺延。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所称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1月修订)。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七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则的更新,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时,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项帐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九条 募集资金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时,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项帐户。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三)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第十四条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三) 超过最后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第十六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
第十八条 ……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
第十九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六)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七)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九)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九条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九条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删除条款,排序顺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删除条款,排序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二十二条 ……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条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第三十三条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及时公告。 ……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
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条款序号因增减条款而相应顺延调整,不再依次列示。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其它内容无实质性变更。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

本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