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9  凯众股份(603037)公司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8日,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81号)《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贾洁收到(沪证监决【2024】82号)《关于对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前述两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939XD)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

查,你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贾洁: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众股份”)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凯众股份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凯众股份关于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作为凯众股份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