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5号——《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洪汝、谭栩杰、何全洪、谢志昆、卢旭球、孙嫒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洪汝、谭栩杰、何全洪、谢志昆、卢旭球、孙媛媛: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经对相关贸易业务模式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后,华立股份对2022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据此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公司2022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营业成本分别减少1690.72万元、8416.75万、10869.59万元。公司修正前的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对贸易业务的核算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华立股份于2022年为某工程公司代采混凝土、钢材和管桩等建筑材料,涉及销售金额2,735.40万元,销售成本2,402.35万元,公司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333.05万元。经查,该项业务实质为以贸易业务为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具有偶发性和特殊性,但公司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且未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华立股份对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未充分考量期后事项对该公司收入产生的影响,导致2023年少计提对该公司的商誉减值准备169.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情形导致华立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华立股份时任董事长和时任总经理谭洪汝、董事长何全洪、时任董事长谭栩杰、总经理谢志昆、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财务总监孙媛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华立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谭洪汝、谭栩杰、谢志昆、卢旭球对第一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全洪、孙媛媛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谭洪汝、谭栩杰、何全洪、谢志昆、卢旭球、孙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及时做好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