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7  华立股份(603038)公司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9 号——《关于对东莞市 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刚、孙嫒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建刚、孙媛媛:

经查,发现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25 年三季度,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规定,审慎判断市政水务项目收入核算方法,导致2025 年三季度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其中,营业收入影响金额9,619.47 万元,归母净利润影响金额 1,464.66 万元。2026 年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公司上述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建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孙媛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华立股份、董建刚、孙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 深入反思,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