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永证专字(2023)第31035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5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或“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年审会计师,会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年报显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信”)采购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定,案涉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公司据此调整2017年度至2021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林洋前期涉嫌合同诈骗的相关供词已表明手机采购行为实质上是为了骗取资金,并无真实的手机交付。终审判决结果认定公司在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节应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实际损失承担60%的责任。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知晓合同未实际履行、交易相关方提起诉讼、林洋向公安机关投案等可能实际影响交易开展、公司收入确认等重要事件的时间,相关事项是否对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说明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西安电信业务涉及事项的详细时间节点如下:
时间 | 事项 | 披露事项 |
2017年6月 | 华讯科技与电信西安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 - |
2017年8月 | 华讯科技收到电信西安分公司《产品确认书》并确认收入 | - |
2017年9月 | 华讯科技与电信西安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注1] | - |
2017年10月 | 公司收到电信西安分公司《产品接受确认单》并确认收入 | - |
2018年5月 | 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华脉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华脉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
2018年5月 | 林洋向公安机关投案 | - |
2018年11月 | 公司向江苏省高院上诉 | 《华脉科技民事诉讼裁定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
2020年4月 | 公司将西安电信及林洋作为被告,另行以其侵权行为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移交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2021年1月,再移交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华脉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华脉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
2021年9月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1)陕01民初9号》、《(2021)陕01民初8号》 |
时间 | 事项 | 披露事项 |
2022年5月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1)陕民终1100号》、《(2021)陕民终1115号》 | 《华脉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华脉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
注1:公司于2017年9月与西安电信签订《补充协议》,该合同履约义务由华讯科技转移至华脉科技。
公司陕西办事处时任总监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9月25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华门营业厅对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验收后,并同时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了货物交接,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5日、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盖章的《收货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其已收货。根据公司以产品经客户签收并获取结算依据的收入确认原则在2017年8月5日、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盖章的《收货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时,商品控制权转移至西安电信。公司认为此合同实际是履行的。
2018年5月,公司发现款项逾期,多次催款无果,遂以移动终端业务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履行移动终端设备货款支付义务。
2018年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华脉科技起诉。当月,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民终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作为整个交易关系的发起人即第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处理,原告可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有待于司法部门调查和审理后才能确定。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公司于2020年4月将西安电信及林洋作为被告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损失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采购合同》、《产品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和林洋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判决书((2019)陕0102刑初351号),法院依
法审查并立案受理,并未因林洋涉及刑事犯罪而驳回公司申请,从法院受理的结果上考量双方存在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法院审理案件中会审查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法院当时受理公司所提起的诉讼,可以作为公司向西安电信主张合同履行事实的依据。同时,公司考虑到如果2019年12月参照(2019)陕0102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来进行会计处理,容易造成公司只追究林洋诈骗犯罪的责任不追究西安电信对内部人员监督失责责任的误解,不利于公司主张权利,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综上,公司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西安电信对内部人员监督失责的责任,待法院查明事实后再做准确判断,公司认为合同履行的事实应当以司法部门最终审理的结果为依据。
2020年4月,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洋承担侵权赔偿款。2020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因案件管辖权原因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向西安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具有管理上的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洋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应当以司法部门最终审理的结果为依据,公司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情形下不能对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做出判断。
2022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印章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内部人员监督存在漏洞,一审判决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但对于责任承担比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华脉公司在案涉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节应负有主要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是否应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判定单位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同是导致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存在责任划分重大变化的根本原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洋作为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在长达几年的时间中,假借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的公司名义与多个公司及个人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利用私刻印章或偷盖印章,在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办公室、会议室签订合同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未引起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警觉,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对内部人员监督存在漏洞,应付主要责任。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公司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公司既未要求林洋出示公司授权凭证,也未就大额交易向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进行查证。同时,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公司未进行开箱验收,对财产损失存在主要过错,并认定为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公司认为林洋作为重要客户的内部人员,其主观故意实施的诈骗行为,不能说明公司在案涉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节存在重大漏洞,林洋在长达几年的时间中假借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的公司名义多次得手,也说明了企业内部控制无法完全规避重要客户的内部人员主观故意实施的诈骗行为。
2022年底,公司考虑与中国电信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合作关系,在该事件中双方利益都受损;公司决定就剩余损失向林洋追究赔偿责任,并已向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就林洋实施诈骗行为进行刑事报案。故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决定放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在确认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后于2022年年报时对2017年确认的收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2017年度净利润调减661.14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调增
661.14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不受影响,故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未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该项目的合作背景、交易情况等,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销售合同;
3、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4、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及终审判决书;
5、检查了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对账单。
6、检查了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约定;
7、2017年度对西安电信的销售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且回函金额与账面相符。
8、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就应收账款余额及可收回性对律师进行访谈。
检查结论: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相关财务信息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该业务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及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说明公司知晓上述情况后仍于终审判决作出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存在更正不及时的情形;
公司回复:
1、该业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条款 | 华讯科技 | 华脉科技 |
合同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叁仟零柒拾肆万陆仟元整,小写:30,746,000.00元,终端补贴共计:人民币大写:肆拾五万元整,小写450,000.00元。 |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壹万陆仟元整。人民币小写:51,216,000元整。 |
甲方在收到货物的1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转账支付货款。 | 甲方在收到货物的1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转账支付货款。 |
条款 | 华讯科技 | 华脉科技 |
货物的签收 | 甲方应在乙方运抵货物的日期内,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并签署收到货物的凭证。 | 甲方应在乙方运抵货物的日期内,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并签署收到货物的凭证。 |
质量保证 |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行业质量标准 |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行业质量标准 |
如发现产品质量及规格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退换。 | 如发现产品质量及规格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符,乙方应负责退换。 | |
乙方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对所提供产品负责维修和售后服务。 | 乙方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对所提供产品负责维修和售后服务。 |
2、双方实际履约情况
时间 | 华脉科技 | 西安电信 | 依据 |
2017年8月 | 交付货物并验收 | 产品确认书 | |
2017年10月 | 交付货物并验收 | 产品接受确认单 | |
2022年6月 | 支付赔偿款 | 银行支付凭证 |
3、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收入是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其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通讯设备类产品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的货物发出后需经客户签收,在客户完成货物签收手续、并获取结算依据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方转移给购买方,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因此,公司以产品经客户签收并获取结算依据时作为国内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
2017年度公司鉴于公司以产品经客户签收并获取结算依据的收入确认原则在2017年8月5日、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盖章的《收货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时按全额法确认收入,2018年5
月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至此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公司和西安电信均是案件当事人,都向法院提交合同履行和货物验收的相关证据,相关合同履行的事实有待于法院查明后才能确定。2022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合同未实际履行。2022年底公司决定放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接受二审的判决结果,确认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后于2022年年报时对2017年确认的收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综上,结合该业务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认为2017年度此合同实际已履行,在当期确认收入是适当的;2022年底,公司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结论,认定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及时的。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该项目的合作背景、交易情况等,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销售合同;
3、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4、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及终审判决书;
5、检查了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对账单。
6、检查了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约定;
7、2017年度对西安电信的销售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且回函金额与账面相符。
8、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就应收账款余额及可收回性对律师进行访谈。
检查结论:结合该业务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认为2017年度此合同实际已履行,在当期确认收入是适当的;2022年底,公司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结论,认定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公司在2022年报中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及时的。
(3)公司前期针对该采购合同的会计处理依据,包括商业实质的判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等,说明当期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审慎;
公司回复:
2017年度公司按协议约定交付产品并获取《产品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时确认收入时对该采购合同的处理依据如下:
1、商业实质的判断
2017年4月西安办事处经办人向公司汇报《关于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公司考虑西安电信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关系比较紧密,同时向公司的核心产业之外的其他产业拓展,符合整体战略发展的需求,故公司同意了该项目的进行,在2017年6月在西安电信办公场所签订了《采购合同》,在2017年度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主要责任人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根据华讯科技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签署的采购合同条款约定,公司作为采购方,并于2017年8月5日收到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后,经验收,则视为货物控制权已发生转移;根据华讯科技与西安电信所签署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公司作为销售方,在向西安电信配送货物后,西安电信经办人员于2017年8月5日签署签收单后,则视为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可以确认控制权的转移。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相关购销业务开展的主要相关环节如下:
业务环节 | 说明 |
合同双方的首要责任人 | 2017年6月公司与供应商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森公司”)、客户西安电信分别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虽然供应商晴森公司系林洋指定,但合同签订当时林洋与晴森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公司是无法得知的,且经工商信息查询,林洋与晴森公司也无任何关联关系,同时,该指定行为并不能减轻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所需承担的合同义务。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各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明确区分。公司与晴森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的效力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否认,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
销售、采购定价权 | 产品销售定价由公司决定,公司定价以手机终端厂家发布的零售价为基础,考虑交付结算条件、市场需求情况等要素,公司与西安电信通过商议确定销售价格。出售给西安电信的手机终端价格完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该终端价格在官方公布的零售价格范围内。虽然公司经林洋指定向晴森公司采购,但在交易当期市场价格高于经销价格的20%~30%左右的情况下,能够以经销商价格定价是公司与供应商谈判的结果,也说明公司在采购过程中拥有一定的采购定价权。 |
与商品相关的风险承担者 | 公司与晴森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晴森公司所提供产品应为全新行货,应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关产业标准,同时晴森公司承担对公司所购产品全程退换货的责任,如违约公司有权索赔。另外公司与西安电信的销售合同约定,如发现产品质量及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应负责退换,同时约定依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对所提供的产品负责维修和售后服务,以及公司应承担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上述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有关验货的相关条款,虽然货物验收采用公司、晴森公司和西安电信三方共同验货的形式,但该验货形式不能减轻或免除公司应承担的存货毁损灭失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和回款风险。 |
结算模式 | 公司向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以现款现货的形式结算;公司向西安电信销售货物,西安电信在收到货物180天以内一次性结算,确认对西安电信的应收账款。 |
现金流 | 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署购销合同:公司向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不存在西安电信直接向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公司承担了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西安电信向公司支付货款独立于公司向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者在支付时点上不具有相关性。 |
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分别独立签订有销售订单及采购订单,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区分开来。公司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并承担责任的义务:首先,公司承担了交货前的存货相关风险,包括与货物相关的价格变动、无法按时供货、滞销积压、以及交付后的产品质量风险和退换货风险;其次,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独立于作为客户向其支付货款,不存在采购货款与销售货款抵账的情形,承担了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公司在购销过程中独立与供应商和客户商
议并确定购销价格,公司拥有产品销售的定价权,承担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承担与应收客户款项相关的信用风险。因此,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人的角色。
综上,根据业务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执行情况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7年度及二审判决前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并在2017年8月及2017年10月取得西安电信盖章的《产品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在当期按全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合理、审慎的。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签订合同、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环节的审批流程;
3、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该项目的合作背景、交易情况等,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销售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查看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确定是否符合主要责任人的认定;
4、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5、检查了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约定;
6、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及终审判决书;
7、检查了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对账单;
8、2017年度对西安电信的销售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且回函与账面相符;
9、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就应收账款余额及可收回性对律师进行访谈。
检查结论:根据业务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执行情况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7年度及二审判决前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人的角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并在2017年8月及2017年10月取
得西安电信盖章的《产品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在当期按全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合理、审慎的。
(4)公司在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环节所履行的审批决策、风险控制程序,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公司是否就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公司回复:
1、各环节所履行的审批决策、风险控制程序
(1)合同签订环节履行的程序:
公司陕西办事处于2017年4月18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情况汇报》的报告,西安电信近期开展手机终端业务的供货厂家资格入选工作,根据西安电信的要求,公司向西安电信提供相关资质文件,经西安电信审核评估后,2017年5月29日公司收到西安电信《通知书》,确认公司为西安电信<苹果新产品采购>项目的供货方。后公司陕西办事处于2017年8月21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西安电信手机终端二期项目的情况汇报》。
经部门负责人与公司领导批准后,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处分别于2017年6月2日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2017年9月8日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的补充协议。经部门负责人与公司领导批准后,在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别于2017年6月2日签订了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2017年9月8日签订了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2017年9月15日签订了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间的补充协议。
(2)货物交付环节履行的程序:
公司陕西办事处时任总监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9月25日,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华门营业厅对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验收后,并同时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了货物交接,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5日、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盖章的《收货确认书》、《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其已收货。
(3)货款支付环节履行的程序:
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IPHONE7采购合同》,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29日由时任华讯公司采购内勤提起付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批,分别支付金额人民币27,325,385.00元、845,115.00元。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晴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IPHONE7S、IPHONE8采购合同》,货款的支付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25日、2018年1月10日由采购内勤提起付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批,分别支付金额人民币15,000,000.00元、29,716,030.00元、1,382,970.00元;
2、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2017年,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严格按照《市场营销中心工作制度及流程图》、《发出商品管理制度》、《采购控制流程及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控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公司既未要求林洋出示公司授权凭证,也未就大额交易向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进行查证。同时,在货物交付过程中,验货抽查方法不科学,只抽查表层手机是真实的,没有分层分箱逐一抽查,对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3、就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不足完善措施
(1)公司层面尽量杜绝非主营性业务的发生,规避相关风险;
(2)执行层面,公司对各风险点严格把控,责任明晰,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杜绝风险发生;
(3)针对尚未完成的合同,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确保按期回款;
(4)加强存货验收的管理流程,确保不相容职务分离,杜绝风险发生。
综上,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存在一般缺陷,但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就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估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签订合同、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环节的审批流程;
3、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该项目的合作背景、交易情况等,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销售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查看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确定是否符合主要责任人的认定;
4、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的产品接受确认单,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5、检查了西安电信手机终端项目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及终审判决书;
6、检查了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银行对账单;
7、2017年度对西安电信的销售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且回函与账面相符;
8、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就应收账款余额及可收回性对律师进行访谈。
检查结论: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存在一般缺陷,但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就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年审会计师对前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了《京永专字(2019)第31018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为“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贵公司存在部分非主营性业务履行审批程序不完备,可能导致贵公司存在或有损失。如贵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手机业务,由于货款一直未予收回,贵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涉案金额8,196.2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592.96万元。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是准确的。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了《京永审
字(2019)第110016号》审计报告,对该交易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已计提80%的坏账准备,我们认为计提比例是谨慎的,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准确的。
综上,年审会计师前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准确的。问题2年报显示,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2.84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0.90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合计为2.96亿元,利息收入104.53万元、投资收益196.11万元、利息费用1547.4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
(3)结合年度月均货币资金余额及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说明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是否匹配,资金是否存在潜在限制性用途或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公司回复:
1、公司年度月均货币资金余额及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 存放方式 | 年末余额 | 月均余额 | 产生的利息收入 | 年化平均利率 |
现金 | 公司 | 39.69 | 9.73 | - | - |
银行存款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6,986.76 | 9,849.91 | 32.50 | 0.33% |
活期存款 | 18,788.03 | 16,770.84 | 54.55 | 0.33% | |
其他货币资金 | 保证金账户 | 2,631.66 | 3,124.29 | 17.48 | 0.56% |
合计 | 28,446.14 | - | 104.53 | - |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额存单。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分为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主要存放于专户存储,专户存储共计6,986.76万元,主要有南京银行2,414.40万元、宁波银行1,783.16万元、苏州银行2,789.20万元。自有资金均为活期存款,存放基本户和一般户金额共计18,788.03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金额 | 利率水平 | 用途 |
1 | 工商银行 | 7,613.67 | 0.33% | 日常生产经营用资金 |
序号 | 银行名称 | 金额 | 利率水平 | 用途 |
2 | 南京银行 | 3,160.80 | 0.33% | 日常生产经营用资金 |
3 | 宁波银行 | 3,957.05 | 0.33% | 日常生产经营用资金 |
4 | 招商银行 | 2,202.33 | 0.33% | 日常生产经营用资金 |
合计 | 16,933.85 | - |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存款部分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平均余额的年化利率水平为0.33%,其他货币资金部分的年化利率水平为0.56%,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区间,且符合公司的货币资金的结构特征,利率水平合理,相关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除已披露的日常运营所需形成的受限资金以外,不存在其他潜在限制用途或将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银行对账单、《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信用报告,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复核账面余额、银行存款账户的完整性;
2、向开户行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及利率、借款金额及利率、票据开立情况等,以及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质押情况及本期开户销户情况;
3、获取重要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核对金额、日期、款项来源、用途等信息,核实资金真实性;
4、检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授信或借款、承兑、保函等合同协议;
5、复核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情况;
检查结论:公司报告期内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除已披露的日常运营所需形成的受限资金以外,不存在其他潜在限制用途或将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4)说明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仍维持较大规模有息负债并承担较高利息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型 | 资金金额 | 主要用途 |
非受限资金 | 18,825.70 |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研发投入资金、偿还有息负债资金等。 |
募集资金 | 6,986.76 | 5G无线网络覆盖射频器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WIFI6+5G无线网络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受限资金 | 2,633.67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80.00万元,保函保证金2,151.66万元,帐户久悬等2.01万元,上述资金使用均受限。 |
合计 | 28,446.13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受限资金为18,825.70万元,主要用于保证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业务环节的流动资金需求和偿还有息负债。公司维持一定的货币资金余额,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型 | 有息负债金额 | 主要用途 |
短期借款[1] | 20,060.20 | 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长期借款[2] | 610.80 | 主要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脉光电厂房建设、设备购买。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3] | 8,961.81 | 主要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脉光电厂房建设、设备购买。 |
合计 | 29,632.82 |
[1]短期借款余额包含应付利息10.20万元;[2]长期借款余额包含应付利息0.80万元;[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包含应付利息11.81万元;
(1)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情况
①长期借款的情况:
公司长期借款是控股子公司华脉光电因项目投资建设的需要向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取得的项目贷款,华脉光电属于重资产行业,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贷款金额为2.47亿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类别 | 借款银行 | 本金 | 借款期限 | 已偿还本金 | 未偿还本金 | |
23年还款 | 24年还款 | |||||
长期借款 | 农行姜堰支行 | 21,300.00 | 2018-12-28至2023-06-25 | 13,300.00 | 8,000.00 | - |
长期借款 | 建行姜堰支行 | 3,400.00 | 2019-06-14至2024-03-20 | 1,840.00 | 950.00 | 610.00 |
合计 | 24,700.00 | 15,140.00 | 8,950.00 | 610.00 |
如上表所述,公司长期借款的期限为5年,利率水平为4.75%,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至2024年每年归还本金及利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脉光电已累计偿还本金15,140.00万元,其中2022年归还6,850万元。
②短期借款情况:
公司短期借款主要包含母公司及子公司贷款: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等,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借款主体 | 借款类型 | 借款银行 | 借款期限 | 借款金额 | 利率水平 |
科技公司 | 短期借款 | 南京银行 | 1年 | 6,000.00 | 3.80% |
科技公司 | 短期借款 | 宁波银行 | 1年 | 2,000.00 | 3.80-3.85% |
科技公司 | 短期借款 | 招商银行 | 1年 | 2,500.00 | 4.00% |
科技公司 | 短期借款 | 浦发银行 | 1年 | 3,500.00 | 3.80% |
物联公司 | 短期借款 | 中国银行 | 1年 | 1,000.00 | 3.65% |
华脉光电 | 短期借款 |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 | 1年 | 4,250.00 | 5.20% |
昆睿公司 | 短期借款 | 中国银行 | 1年 | 400.00 | 3.7% |
昆睿公司 | 短期借款 | 光大银行 | 1年 | 400.00 | 4.00% |
本金合计 | 20,050.00 | ||||
利息 | 10.20 | ||||
合计 | 20,060.20 |
公司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采购款,2022年公司短期借款余额20,060.20万元,较2021年末28,545.52万元减少8,485.31万元,主要系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及货币资金情况偿还部分短期借款所致,其中母公司
2022年末短期借款余额为14,004.06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10,071.80万元;物联公司、昆睿公司2022年末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1,000.00万元、800.00万元均为2022年新增借款。
(2)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的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可比公司 | 2022年末/2022年度 | 货币资金/有息负债 | |
货币资金 | 有息负债 | ||
科信技术 | 21,277.48 | 90,126.04 | 0.24 |
*ST日海 | 41,623.84 | 153,572.17 | 0.27 |
吴通控股 | 57,931.68 | 57,201.81 | 1.01 |
*ST新海 | 3,695.86 | 44,120.70 | 0.08 |
亨通光电 | 967,934.05 | 1,274,089.07 | 0.76 |
平均值 | 218,492.59 | 323,821.96 | 0.67 |
华脉科技 | 18,825.71 | 29,632.82 | 0.64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2年末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的比例为0.64,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3、公司期末有息负债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未使用的有息负债金额 |
2021年12月31日(A) | 2,546.81 |
2022年度借入借款(B) | 20,050.00 |
2022年度使用借款—用于支付供应商采购款(C) | 19,498.44 |
2022年12月31日(D=A+B-C) | 3,098.37 |
公司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支付供应商采购款,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使用的有息负债为3,098.37万元,主要系公司2022年12月新增的两笔短期借款3,750.00万元未及时使用所致。公司持有一定额度的有息负债,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结合经济形势、公司资金现状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以45天
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金额18,312.34万元作为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且期末货币资金存量和营业收入的比例17.21%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19.16%,货币资金余额较高具有合理性;
公司有息负债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投资建设等需要而借入的资金,有息负债共计29,632.82万元,货币资金和有息负债比例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仍维持较大规模有息负债并承担较高利息费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银行对账单、《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信用报告,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复核账面余额、银行存款账户的完整性;
2、向开户行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及利率、借款金额及利率、票据开立情况等,以及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质押情况及本期开户销户情况;
3、对期末现金进行监盘,获取重要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核对金额、日期、款项来源、用途等信息,核实资金真实性;
4、检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授信或借款、保函等合同协议;
5、关注借款到期日及期后支付情况;
6、复核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情况;
检查结论: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仍维持较大规模有息负债并承担较高利息费用的原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问题3
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937.55万元,主要系公司对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公开资料显示,普天信息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已被限制高消费。请公司补充披露:
(3)普天信息出现账款违约的时间,公司针对普天信息款逾期未收回所采取的措施,结合公司的催款结果及普天信息的诉讼情况,说明普天信息前期是否已出现经营异常,公司前期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1、普天信息出现账款违约的时间按照公司与普天信息的销售合同约定,“普天信息在取得业主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及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再行支付给公司”,普天信息应分四期在每年的8月28日前向公司付清当期款项。即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2,532.16万元;2019年8月28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2,532.16万元;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第三期款项2,532.16万元;2021年8月28日前支付尾款1,830.72万元。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计5,064.32万元已如期收回,由于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学校是疫情重点防控区域,项目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放缓甚至长时间停工,再加上受沿河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影响,沿河县财政困难,综合导致项目验收延迟,使得上述第三、第四期款项共计4,362.88万元未能如期收回。2020年至2022年公司多次派人员前去与沿河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沟通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进度,确认了新冠疫情对项目进度的影响情况,同时,沿河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达了按销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强烈意愿,考虑到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是持续增加的,公司相信沿河县财政履行销售合同的付款义务仅是时间问题,预期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款项未收回的直接原因系未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件,并非普天信息主观、故意不支付款项。
2、公司针对普天信息款逾期未收回所采取的措施
受项目验收延迟影响,上述第三、第四期款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收回,为加速款项收回,公司多措并举。一方面,公司不断与普天信息加强沟通,同普天信息、四家供应商和沿河县教育局进行多次腾讯会议、现场交流(南京、贵州、北京)等各种方式沟通、协调推进项目进度;另一方面,公司多次派专人前往沿河县教育局,深入沟通与跟进资金回笼事项,推进收款工作。虽然普天信息已进入破产程序,但该项目合同履行已交由破产清算组统筹处理,后期的收付款均由破产清算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按破产财产的受偿比例依法分配。
3、结合公司的催款结果及普天信息的诉讼情况,说明普天信息前期是否已出现经营异常,公司前期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是否充分。
根据公开资料,普天信息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普天信息为国有企业,商业信誉良好,并且在2021年6月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具体部署整体划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常央企重组为利好消息,增强了公司对普天信息的信任感。同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普天信息可以及时响应公司需求,积极配合公司推进项目验收和收款工作。沿河县教育局教育装备与运动场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是国家的扶贫项目,有专项资金保障,我们相信沿河县教育局与普天信息签订的合同是有保证的。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款项未收回的直接原因系未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件,普天信息的诉讼情况不构成上述款项收回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单项评估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基于其风险特征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基于其风险特征确定了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按照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认该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为942.72万元。
2023年1月,法院裁定受理普天信息破产清算一案,导致上述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发生了质的变化。公司与普天信息采用“背靠背”的结算方式,法院裁定普天信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上述应收款项在沿河县教育局支付后,普天信息依据合同条款可足额支付给公司,但法院裁定普天信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上述应收账款将作为普天信息的清算资产处理,公司将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公司通过申报债权收回上述应收款项金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2年度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认为,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上述项目第三期、第四期验收延迟,故普天信息未出现账款违约的情形;公司针对普天信息款逾期未收回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的催款结果及普天信息的诉讼情况来看,普天信息前期未出现经营异常,公司前期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是充分的。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针对上述问题,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了公司与普天信息的销售合同,公司与四家供应商的采购合同;
2、走访了沿河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普天信息法人及破产管理人,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和普天信息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3、公开查询了普天信息的破产清算裁定书,核实普天信息破产清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