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位钢、朱重北、杨勇、陈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8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位钢、朱重北、杨勇、陈革:
2023年6月19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12项议案,并于6月21日披露,其中预案披露收购方深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认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7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其中披露收购方认购股份资金来源为深兰控股实缴注册资本、银行并购贷款以及其他自筹方式解决。
经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预案时,深兰控股尚未实缴资本;同时深兰控股并购贷款能否获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披露的预案及回复未充分揭示收购方认购股份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风险,存在信息披露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五条规定。公
司董事长杨位钢、董事兼副董事长朱重北、董事兼总经理杨勇、董事会秘书陈革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