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1  华脉科技(603042)公司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17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位钢、杨勇、陆玉敏:

经查,2022 年7月,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公司与西安电信之间的二审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称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 11月,公司决定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及时将放弃申请再审的事项公告,也未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直至 2023 年 4 月,公司才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且直至 2023 年6月,公司才在《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杨位钢作为董事长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勇作为总经理,陆玉敏作为财务总监,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