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03号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位钢,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杨 勇,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2年7月,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称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有失公正,近期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1月,公司已决定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直至2023年4月,公司才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且直至2023年6月,公司才在《关于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公司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信息。
公司未及时将放弃申请再审的事项公告,也未根据二审判决结
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相关违规事实及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位钢作为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杨勇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位钢、时任总经理杨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