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30  广州酒家(603043)公司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2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候选人名单等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

议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邮件、电子签名、传真表决等)。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