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2022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鹿山新材 |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顺 | 联系电话: 010-60834643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立强 | 联系电话: 010-60834643 |
2022年3月25日,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新材”或“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鹿山新材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鹿山新材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作为鹿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3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鹿山新材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现根据鹿山新材2022年公司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书。
自2022年3月25日鹿山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鹿山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上述协议已明 确了各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 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 司2022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等,并于2022年12月30日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鹿山新材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 负责人员,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 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不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和项目组成员核 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制度有效执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经核查,作为A 股上市公司,鹿山新材 已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情况详见“二、保荐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承诺事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就 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事项 |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 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营业利润为7,059.68万元,较2021年下降43.58%。保荐机构已提醒管理层持续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鹿山新材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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