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7  鹿山新材(6030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功能”)、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鹿山功能提供担

保的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鹿山功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013.4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89%;鹿山功能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4年1月1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为鹿山功能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

2024年1月15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为江苏鹿山与中信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人被担保人融资机构本次担保金额在该机构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担保起始日
鹿山新材鹿山功能中信银行广州分行5,000万元0万元2024年1月15日
鹿山新材江苏鹿山中信银行常州分行10,000万元0万元2024年1月15日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KAU9T
法定代表人汪加胜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22号自编4栋308房
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饲料添加剂批发;涂料批发;树脂及树脂制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制品批发;橡胶制品批发;贸易代理;佣金代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香精及香料批发;石油制品批发(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合成纤维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鹿山功能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2022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2,910.773,693.30
净资产849.901,719.29
净利润-930.00138.45
负债总额2,060.871,974.01
营业收入7,846.5416,757.64
资产负债率70.80%53.45%

注: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3月13日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1190896J
法定代表人汪加胜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2229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光伏组件EVA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2022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185,186.45160,086.14
净资产85,562.7892,280.51
净利润-7,404.702,894.36
负债总额99,623.6767,805.63
营业收入141,766.45146,330.06
资产负债率53.80%42.36%

注: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务人:广州鹿山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一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二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鹿山功能、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89%,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