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6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新材”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4,869.24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89%,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4年3月15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江苏鹿山与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融资机构 | 本次担保金额 | 在该机构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鹿山新材 | 江苏鹿山 | 华夏银行常州分行 | 10,000万元 | 0万元 | 2024年3月15日 |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3月13日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591190896J |
法定代表人 | 汪加胜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2229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苏省常州市 |
股权结构 | 公司持股100% |
经营范围 | 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光伏组件EVA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 |
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 | 2022年度(经审计) |
总资产 | 185,186.45 | 160,086.14 |
净资产 | 85,562.78 | 92,280.51 |
净利润 | -7,404.70 | 2,894.36 |
负债总额 | 99,623.67 | 67,805.63 |
营业收入 | 141,766.45 | 146,330.06 |
资产负债率 | 53.80% | 42.36% |
注:上述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3.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3.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3.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2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担保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89%,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