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企业名称:
全资子公司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染整”)。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高新染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高新染整的担保余额为16,3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02,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97%,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全资子公司高新染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8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与公司 关系 |
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 | 沈卫锋 | 29663.276545 万元 | 一般项目:面料印染加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全资子 公司 |
(二)主要财务数据:
高新染整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104,008.24 | 127,138.93 |
净资产 | 46,436.91 | 51,634.41 |
2022年度 | 2023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117,640.85 | 86,785.40 |
净利润 | -186.46 | 5,146.16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担保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担保金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8,000,000.00(大写:
肆仟捌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七)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新染整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高新染整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2,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97%,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