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30  台华新材(603055)公司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产生汇兑损失的提示性公告》,称为锁定设备采购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5日远期锁汇买入30.23亿日元、2023年2月7日远期锁汇买入

31.96亿日元。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就该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施清岛、总经理沈卫锋、董秘栾承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施清岛、沈卫锋、栾承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