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企业名称:
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本次为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203,042.55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签署了相关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公司上述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83,883.49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37%股权,嘉兴锦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德”)持有其
2.89%股权,嘉兴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锦昌”)持有其1.74%股权,嘉兴锦德、嘉兴锦昌均为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再生(江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79,115.92 | 176,091.57 |
净资产 | 48,276.90 | 58,970.17 |
2022年度 | 2023年1-9月 | |
营业收入 | 2,067.43 | 13,116.21 |
净利润 | 1,324.40 | 1,639.53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最高余额:保证最高余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7、保证额度有效期: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3日
8、保证期间:①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②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③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④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⑤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较小且未开展实质业务,未提供同比例的担保。嘉华再生(江苏)偿还债务的能力良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7,142.5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3.99%,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未发生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