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副总经理陈东洋先生和高玲女士的近亲属分别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250,000股、暂缓授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260,000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陈东洋先生、高玲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2调整为3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40,000股调整为4,330,000股。
监事会认为: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作为激励对象的副总经理陈东洋先生和高玲女士的近亲属分别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为避免可能触及的短线交易行为,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250,000股、暂缓授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260,000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陈东洋先生、高玲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除上述激励对象暂缓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资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7月25日为授予日,向3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4,33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27元/股,并同意暂缓授予陈东洋先生限制性股票250,000股、暂缓授予高玲女士限制性股票260,000股。